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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仲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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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仲裁?
    仲裁,简单说就是居中裁决,是由争议双方协议约定的机构作为中间人来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活动,是双方共同选择的,诉讼之外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民商事仲裁受理的范围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有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纠纷不能仲裁。
   仲裁委员会是社会团体性质的民间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各家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项目在签定各类合同及处理财产权益纠纷时,如需选定仲裁机构,建议对其业绩和信誉进行考察,选择具有权威性,便于就近从快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如西安仲裁委等。
2、关于仲裁协议
   与诉讼不同的是,进行仲裁必须以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为前提条件。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中应当明确就什么事项向选定的某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上述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如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依法在仲裁首次开庭前向仲裁庭提出,或者在仲裁机构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前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旦其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约定中明确提出,仲裁协议必须在某种条件成立或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后才能达成,那么仲裁协议只有在相应的条件成立或行为做出以后才具有效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不能作为提请仲裁的依据。
   例如在某项目合同通用条款中就仲裁作了这样的约定:“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则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协商或调解达不成协议后的42天内通知另一方,说明自己对纠纷中的问题提交仲裁的意向,并抄送监理工程师。该通知即确立了提出仲裁的一方按以下规定开始仲裁的权利。在上述规定的的期限内,双方的友好协商或上级调解均未能奏,而且双方中的一方已就此纠纷事项通知另一方提出要求仲裁的意向,则可以据本款作为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依照仲裁法,由设在项目所在省、自治区、市(有区建制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不同于诉讼中实行的一审、二审两审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否则仲裁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无权提起诉讼。而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对于诉讼而言,仲裁处理争议案件速度快,程序相对简单,费用也较低;双方可以自由决定程序和选定仲裁员,并且仲裁过程保密(仲裁一般不公开开庭),因而在国际商业纠纷中,仲裁更为流行。
 4、关于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一个特别的程序安排。我国劳动仲裁实践中,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依照劳动法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的规定,劳动争议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目前正在审议中。
 
   相关法律法规:仲裁法、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