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时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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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无论是在日常管理行为中,还是在法律事务中,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时效,也就是及时有效,必须在既定的时间或者期限内作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或者决策,才能取得人们所希望的效果,否则就会取得不利的效果。
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法律事务中的时效问题。
某项目发生一起劳务合同纠纷,经过两审,与劳务承包人安某达成调解,双方约定于当月15日之前支付劳务费用5万元,如不按期履行,则由项目部按照一审判决的9万元数额支付劳务费用。后来在履行调解协议时,项目不没有正当理由,到19日才支付了5万元劳务费用。安某随即以不遵守调解协议、无故拖延支付案款为由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很快向项目法人单位发出了强制执行通知。这是一个因为违反时效约定而蒙受损失的典型案例。
在日常工作和法律事务处理当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有关时效的法律问题。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约定的各种期限。
施工合同的工期约定时最主要的一个时效规定。在确保工期的前提下,必须有意识地保留造成工期延误的有效凭证,作为随后进行工期索赔和处理违约争议的事实证据。对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时效性规定,如往来文函处理、变更批复、计量结算、价款支付、争议处理等等。不论是合同的哪一方违反了有关约定,另一方都有权立即行使抗辩权,从而约束合同双方的行为,避免导致争议和扩大损失。
二、谨慎对待法律事务中各种程序性的时效规定,避免程序性风险。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民法通则》第七章中对“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作了专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的通知中指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2、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一节中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地也应在举证期限内向受理法院提出申请。
3、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的期限一般为60日。超过60日的规定期限,及视为已经将有关文书(包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判决书等等)送达给有关当事人,上述文书和送达行为也随之产生法律效力。
4、提起上诉的有效时间为一审判决送达后的15天之内,否则即视为放弃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5、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时效,应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6、特别要提出的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特别对再审的事由、时效、特殊情形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等进行了修改;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抗诉事由增加,同时明确了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的期限;大幅度修改了执行制度,确立了"立即执行"制度,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等。这些在很大程度有助于解决诉讼中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
以上是几种主要的关于时效的程序性规定,在实际处理法律纠纷中,还会遇到各种关于时效的追溯、中止、中断、重新起算或者延长等各种情况,必须谨慎加以对待,采用方式和技巧来确保时效,避免遭受程序性风险。
劳动合同等等,做出了大量的时效性规定,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必须给予充分的注意。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法律条款中的规定地一些实体性的时效规定,往往直接关系到各种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实际利益,也应给于充分注意。以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为例,劳动合同法当中对诸如订立书面、试用期、解除
总之,从时效的角度来看,守时不仅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法律义务。在处理日常工作、履行各类经济合同和处理有关涉及法律的业务中,我们应当高度注意时效带来的风险、严格遵守约定的各种期限,谨慎对待各种程序性和实体性的时效规定,积极主动,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实现和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