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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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监理单位是指在我省从事高速公路建设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其都是信用评价管理的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各从业单位在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活动中的从业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定期发布的管理制度。信用评价管理的期限是自从业单位进场之日起,至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
第四条 我省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和对“黑名单”进行通报。省交通厅质监站负责汇总各项目法人上报的考核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交通厅。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其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基础考核工作。
信用评价
第五条 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包括确定信用等级、建立“黑名单”两个部分。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一级(优良)、二级(一般)、三级(相对后进)三个等级,按照施工、监理单位分别进行考核评价,其中施工单位按照所承担的工程类型,分路基桥隧、路面两类进行。
第六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名额由省交通厅根据各项目建设规模、质量管理状况和同期从业单位的数量确定,原则上一级(优良)按照同期从业单位总量的20%,二级(一般)按照70%,三级(相对后进)按照10%的比例进行控制。
第七条 各项目法人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分别于每年3月10日和9月10日前将本建设项目对从业单位按照所在工程项目的考核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厅(主要内容包括考核打分、排名、信用评分、合同金额、主要负责人名单),同时抄送省交通厅质监站(具体格式见附件一)。项目法人上报的考核评价结果必须排出名次顺序,且名次不得并列。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结合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施工单位重点考核履约情况、质量管理、工程进度、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等;对监理单位重点考核履约情况、监理工作、质量进度、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考核打分标准见附件二)。
项目法人在考核打分的基础上,按以下要求计算从业单位信用得分。
从业单位项目考核信用得分Fx=考核打分f×名次系数K
名次系数k=1-(名次-1)×相邻名次差值δ
相邻名次差值:
路基桥隧施工单位δ=0.3÷(合同段数量n-1)
路面施工单位δ=0.1÷(合同段数量n-1)
监理单位δ=0.2÷(合同段数量n-1)
第九条 省交通厅质监站根据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对各项目法人报送的信用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对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具有质量否决权,并在各项目法人报送的信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从业单位的信用得分
从业单位信用得分F=Fx×项目均衡系数J
项目均衡系数J=P1/P2
P1为全省参评项目各单个项目从业单位信用平均分的平均值
P2为从业单位所在项目各从业单位项目信用得分的平均分
当某个从业单位在多个项目(合同段)从业时,其信用得分取在各项目得分的平均值。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本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考核评价结果应在建设项目范围内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对于拟评为一级(优良)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在考核期内除信用得分在全省排名前20%以内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未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2、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
3、未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廉政事(案)件;
4、监理单位进场后经项目法人核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更换率小于30%且高级驻地未更换。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
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连续两次以上发生安全责任死亡事故;
3、由于自身原因使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或无故拖延工期造成严重后果的;
4、监理单位进场后经项目法人核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更换率累计超过60%;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产生恶劣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
5、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三条 “黑名单”制度主要通过项目法人报告、省交通厅质监站检查、省交通厅监督管理、各类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等环节来落实。
在我省同时承担多个项目(合同段)的从业单位,只要因其中一个项目(合同段)被列入“黑名单”,则对该单位执行“黑名单”相应处罚。
信息发布与奖惩
第十四条 省交通厅根据检查、举报调查、省交通厅质监站审核意见等情况对从业单位信用得分进行审查,确定考核期内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并于每年4月上旬和10月上旬前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结果将通过省交通厅正式文件、厅网站、陕西交通报进行公布。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除在以上媒体公布外还将上报交通部。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最终被确定为一级(优良)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自公布之日起到下一次公布之日止(半年内),在我省高速公路及国省道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和国省道上的独立大桥、隧道)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时,资格审查评分时另加5分信用奖励分,采用其他审查方法时同等条件优先通过,同时在其他所有评分最终得分基础上另外增加信用奖励分。具体是:
施工单位名次排在全省前5名的加1-2分,其他一级(优良)信用等级的施工单位加0.5-1分(采用双信封以报价评标时取低限,采用其他方式评标时由项目法人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监理单位名次排在全省前3名的加3-5分,其他一级(优良)信用等级的监理单位加1-3分 ,由项目法人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最终被确定为三级(相对后进)信用的从业单位半年内在我省高速公路及国省道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和国省道上的独立大桥、隧道)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时,在其他所有评分最终得分基础上另外扣减信用分。具体是:
三级(相对后进)信用等级的施工单位扣减0.5-1分,监理单位扣减加1-3分,由项目法人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本招标项目采用信用评价加减分的依据,明确确定的加减分值,并对具体加减分的程序、方法等均应在招投标文件中列明。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最终被确定为二级(一般)信用的从业单位,在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时,不增加也不扣减信用分。
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且信用评价名单中没有包含的从业单位,按二级(一般)信用从业单位对待。
第二十条 对于进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1至3年不得进入陕西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同时上报交通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出相应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交通局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市范围内的路网建设、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省公路局及厅属行业管理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公路养护工程、汽车站场工程、水运工程等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各市交通局、省公路局及厅属行业管理单位制订的其他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不能与本办法相抵触,并应报省交通厅核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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